连环罚字﹝2019﹞06号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市阳光化工原料厂:
地址:连州市西江镇飞双村大庙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2L35005111G
法定代表人:曾凡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10月30日对连州市阳光化工原料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新增一台雷蒙机、螺杆式空压机以及三套亿丰磨等设备用于扩大产能。你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一:2018年10月30日对连州市阳光化工原料厂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企业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新增一台雷蒙机、螺杆式空压机以及三套亿丰磨等设备用于扩大产能。
证据二:2018年11月1日对连州市阳光化工原料厂经营者曾凡勇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曾凡勇承认该厂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新增一台雷蒙机、螺杆式空压机以及三套亿丰磨等设备用于扩大产能。
证据三:2018年10月30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企业擅自新增一台雷蒙机、螺杆式空压机以及三套亿丰磨等设备用于扩大产能。
证据四:曾凡勇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阳光化工原料厂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工商营业执照一份。
证据五:《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环违改字[2018]32号)一份。
证据六:你厂提供的买卖合同,证明该厂用于扩大产能投入金额为146.1万元。
证据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验收文件复印件一份。
2019年3月28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9]06号),你厂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厂进行处罚。依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对你厂从轻处罚,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建设项目投资额壹佰肆拾陆万壹仟元的百分之一的经济罚款即壹万肆仟陆佰壹拾元。
限你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28日